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61號原告甲○○被告乙○○○○(MEL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附件所示之起訴狀繕本、期日通知書及送達證書之翻譯文書(應翻譯為菲律賓文字,倘被告認識英文時,始可提出英文譯本),俾囑託外交部送達。
二、附件:起訴狀繕本、民國98年7月9日之期日通知書及送達證書各1件。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書記官胡世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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