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大忠金屬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孫國禎
法官潘快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