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壢小字第8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徐雅琳
訴訟代理人 謝政達
被 告 林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陸仟壹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書記官劉文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