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2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七○號
原告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複代理人 呂紹祺 法定代理人甲○○被告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人正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