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勞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財團法人宜蘭縣羅東鎮文宗社(羅東孔子廟)法定代理人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3年度勞訴字第8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78,72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第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應另行具上訴理由狀,載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應附具繕本)。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書記官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