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賠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賠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賠字第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冤獄賠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無罪判決之正本。
理由聲請人甲○○因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0五五號判決聲請冤獄賠償。惟依冤獄賠償法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應提出「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之正本」,因聲請人未據提出無罪判決之正本,茲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蘇隆惠法官林瑞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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