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三七一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 律師複代理人 王如后 律師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後追加不當得利之請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追加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玖佰元,折合銀圓伍萬肆仟陸佰叁拾叁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 伍佰 肆拾陸元,折合新臺幣壹仟陸佰叁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世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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