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 馬小字 第126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被告 黃佩瑜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馬小字第12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政揚
書記官吳天賜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181元,及就其中新臺幣18,651元自民國112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33,18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吳天賜
法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