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8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873號

原告 楊春伯

上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對被告 歐惠珍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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