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投小字第168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投小字第16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晋校
被   告  吳茗媛
       吳萬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6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零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附表:
┌──┬─────┬──────────────┬──────────────┐
│編號│本金│利息│違約金│
││未清償餘額├──────────┬───┼──────────┬───┤
││(新臺幣)│期間│年利率│期間│年利率│
├──┼─────┼──────────┼───┼──────────┼───┤
│01│48,041元│自105年10月1日起至10│1.15%│自105年11月1日起至10│0.115%│
│││6年4月25日止││6年4月25日止││
││├──────────┼───┼──────────┼───┤
│││自106年4月26日起至清│4.17%│自106年4月26起日至10│0.417%│
│││償日止││6年4月30日止││
││├──────────┼───┼──────────┼───┤
│││││自106年5月1日起至清│0.834%│
│││││償日止││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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