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簡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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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144號
原   告  施月雲
被   告  鄭筑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
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
106年6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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