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簡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111號
原   告  李建成 即富華水電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加利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億加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書田 之住居所及現在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駁回
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提出之書狀,雖記載被告法定代理
人林書田住所為臺南市○區○○路○段000號8樓,惟該址為
公司地址,並非法定代理之住所,致本院無法對其法定代理
人送達,原告起訴狀不合程序,依法應予補正,如逾期不補
正者,裁定駁回其訴。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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