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829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洪宗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壹仟捌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分之一十三點三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並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71,882元,及自101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37%計算之利息,及自102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利率20%計收之違約金未付。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