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82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尤淑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0年4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約定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98年9月底尚欠債權人新臺幣(下同)22,247元未為清償及其中14,990元自98年1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並以每月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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