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字第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聲字第九0七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假釋出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其中附表編號二所列竊盜罪,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假釋中之人犯,視為已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毋庸聲請裁定減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件曾於本院九十一年聲字第四九七號刑事裁定中定應執行刑,因受刑人有前開視為減其宣告刑之情形,聲請人再聲請定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王明宏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