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訴字第1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12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80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6年9月19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蔡勝雄法官蘇清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