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清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清字第70號債務人 陳坤照 代理人 黃靖芸 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債務人及其配偶、子女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65800號最新之執行命令。
3、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4、自民國104年7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5、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6、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7、債務人任職益成藥局之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何計給薪資,並提出自104年7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8、債務人配偶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4、105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9、債務人配偶目前任職之工作單位、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何計給薪資,並提出自104年7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如何與債務人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及應受扶養人之扶養費,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9、提出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
10、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11、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若非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房貸金額繳納證明,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12、應受扶養人 陳棟 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104、105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及收入證明影本。是否領取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
13、提出家族系統表,應受扶養人陳棟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14、受扶養人 王唐寶蓮 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104、105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及收入證明影本。是否領取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
15、提出家族系統表,應受扶養人王唐寶蓮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16、說明債務人扶養岳母王唐寶蓮之原因及必要性,如係因積欠王唐寶蓮債務而每月還款,應列入債權人清冊,不得將清償債務金額以扶養費名義列入每月必要支出之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