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抗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裁定106年度抗字第76號抗告人 林進來 相對人 莊英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13日本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所為105年度司票字第1034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定有明文。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審查為已足,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最高法院五十六年台抗字第七一四號、五十七年台抗字第七六號著有判例闡釋甚明。次按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二)一定之金額;(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四)無條件擔任支付;(五)發票地;(六)發票年、月、日;(七)付款地;(八)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第二章第七節關於付款之規定,第二章第九節關於追索權之規定,除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八十八條及第一百零一條外,均於本票準用之;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匯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但對於執票人主張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票據法第二十八條第一、二項、第一百二十條第一至五項、第一百二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亦有明定。而本票如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經執票人提出本票表明於何時提示未獲付款,形式上可認已合法行使票據權利,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準用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僅課予執票人於票載付款期限內為付款提示之義務,非訟事件法院亦僅對執票人是否於票據所載期限內為付款提示為形式審查,至執票人實際向何人提示、提示是否合法等節,關係執票人得否行使追索權,為實體事項,尚非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八三號、臺灣高等法院一0五年度非抗字第一二六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有抗告人簽發付款地於桃園市,並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8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至今仍未將借款交付抗告人林進來,且附表編號1至4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之本票,相對人提出本票裁定之聲請,實應以本票上權利已消滅而加以駁回,原審法院不察,再為本票裁定,實有不當之嫌。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經查,本件相對人於原審主張其執有抗告人所簽發之系爭本票乙紙,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已據其提出系爭本票為證,經原審核對後,將本票發還而留存本票影本附卷可稽。本院依形式上審核上開本票影本,其形式上已經記載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一定之金額、無條件擔任兌付、發票人、發票地、發票年、月、日及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等事項,是並無不應准許之情形,原審據以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抗告人雖稱附表編號1至4之本票為未載到期日之本票,惟系爭本票既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揆諸首揭說明,倘抗告人欲主張相對人未提示本票,自應由抗告人負擔舉證責任,今抗告人僅空言主張附表編號1至4之本票為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云云,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其主張,是抗告人以此事由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自屬無據。至抗告人所述相對人尚未交付借款一情,經核係屬實體法上法律關係之爭執;依上開說明,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應由抗告人另行起訴(例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或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以資解決,抗告人以此事由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自屬無據。從而本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書記官林彥汝┌───────────────────────────────────────────────────────────┐│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02年6月10日│3,000,000元│未載│102年12月2日│0000三五│││1│││││││├─┼───────────┼─────────┼───────────┼───────────┼────────┼──┤│00│102年6月10日│4,000,000元│未載│102年12月2日│0000三七│││2│││││││├─┼───────────┼─────────┼───────────┼───────────┼────────┼──┤│00│102年8月28日│2,000,000元│未載│102年12月2日│0000六七│││3│││││││├─┼───────────┼─────────┼───────────┼───────────┼────────┼──┤│00│102年11月18日│2,000,000元│未載│102年12月2日│0000六九│││4│││││││├─┼───────────┼─────────┼───────────┼───────────┼────────┼──┤│00│103年1月16日│1,000,000元│未載│103年6月2日│0000七0│││5│││││││├─┼───────────┼─────────┼───────────┼───────────┼────────┼──┤│00│103年5月9日│3,000,000元│未載│103年6月2日│0000七一│││6│││││││├─┼───────────┼─────────┼───────────┼───────────┼────────┼──┤│00│103年6月16日│3,000,000元│未載│103年9月2日│0000七二│││7│││││││├─┼───────────┼─────────┼───────────┼───────────┼────────┼──┤│00│103年8月18日│3,000,000元│未載│103年9月2日│0000七五│││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