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補字第20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莊新清 代理人 余西鈞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書記官蘇冠璇附表:
一、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壹仟叁佰陸拾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叁拾肆元計算【計算式:(3+1)×
10×34=1,360】)。
二、聲請人應陳報有無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三、聲請人應陳報其父親 莊榮厚 及未成年子女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津貼,並提出相關證明。另應提出聲請人父親及未成年子女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參考所附遞狀須知,應特別載明是否有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1及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其等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四、聲請人應陳報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中各項生活費用(包括手機、交通費、聲請人台北生活費用)之計算方式,且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應提出聲請人父親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細項、金額及計算方式,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六、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