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492號聲請人 林家榮
林家慶 林許月娥 相對人 陳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2074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十八分之三,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全案於民國99年10月28日確定。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1296元及地政測量規費1萬3200元,共計2萬4496元。是以,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確定為萬4083元(計算式:24,496x3/18=4,082.6,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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