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475號聲請人 王來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嬌嬌女全球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嬌嬌女全球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20號),業經判決確定,爰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20號訴訟事件前已聲請本院確定訴訟費用額,並由本院102年度司聲字第618號裁定在案。是以,聲請人就同一訴訟事件再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即屬重複聲請。從而,本件聲請核無必要,自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廖益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