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重上更(五)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重上更(五)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重上更(五)字第二七號
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男六選任辯護人施吉安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四二○號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五0四0、六六一三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五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關於己○○部分撤銷。
己○○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己○○與其配偶蔡 林月娥 (業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自民國八十一年三月
六日起,由 蔡林月娥 出面擔任會首,共同邀集如附表一至附表九所示之民間互助會九組,標會地點為高雄縣路○鄉○○路○○○巷○○號自宅或同縣路竹鄉菜市場蔡林月娥所經營之雜貨店內,其每組互助會、金額、開標時間及方式均詳如附表一至附表九所示,詎己○○與蔡林月娥竟利用擔任會首之便,自八十一年五月間起至八十四年二月間止,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概括犯意聯絡,利用各會員未克前往投標及彼此並不熟識之機會,明知蘇 楊阿秀 (以「秀」名義參加)、 楊琪敏 (以「 敏仔 」名義參加)、陳 玉桂 (以「玉桂」名義參加)、蘇 陳錦綿 (以「 阿綿 」名義參加)、趙朱 碧霞 (以「碧霞」名義參加)、黃王 金碧 (以「金碧」名義參加)、黃蘇 玉枝 (以「 長和 」、「玉枝」名義參加)、 楊順天 (以「順天」名義參加)、 鐘蘇麗花 (以「 美升 」名義參加)、賴 登現 (以「登現」名義參加)、黃 茂男 (以「茂男」名義參加)、 黃蘇玉鳳 (以「玉鳳」名義參加)、陳呂 惠英 (以「惠英」名義參加)、 林周桂美莊蘇受 (以「壽仔」名義參加)、林 素月 (以「素月」名義參加)、 張月琴 (以「月琴」名義參加)、 李黃定 (以「 靜子 」、「鴻基」名義參加)、蘇 榮雄 (以「鮮花」、「榮雄」名義參加)、 潘仁正黎麗章林一郎 (以本人及「 蕾恩 」名義參加)、 顏林寶味 (以「寶味」名義參加)、蔡賴 秀珠 (以「秀珠」、「 朝生 」、「 淑娟 」名義參加)、黃 吳金切 (以「金切」名義參加)、 鄭王美月 (以「美月」名義參加)、李 蔡玉珠 (以「 阿城 」名義參加)、丁○○(以「卓太太」名義參加)、庚○○○(以「 張麗香 」名義參加)、卓 趙玉環 (以「 阿環 」名義參加)、 黃國榮 (即戊○○以「國和」、「 秀雅 」名義參加)等人並未標會,仍連續冒用參加上開互助會活會會員名義,由蔡林月娥連續偽造會員「秀」、「敏仔」、「玉桂」、「阿綿」、「碧霞」、「金碧」、「長和」、「玉枝」、「順天」、「美升」、「登現」、「茂男」、「玉鳳」、「惠英」、「壽仔」、「素月」、「月琴」、「靜子」、「鮮花」、潘仁正、黎麗章、林一郎、「蕾恩」、「寶味」、「秀珠」、「金切」、「美月」、「阿城」、「卓太太」、「張麗香」、「阿環」、「國和」、「秀雅」等(詳如附表一至附表九所示),在空白標單紙上記載表示標息之金額,偽造成依習慣係表示活會會員願以所載標息標取會款之標單,提出參加競標以為行使,並均因而於附表所示之九筆互助會各該開標時間得標,共標得互助會會款達一百三十六次而行使之,標取會款(得標後,將偽造之標單撕毀而滅失),連續向其他互助會活會會員佯稱被冒標之會員得標後,詐收會款,足以生損害於上述被冒標人及其他活會會員,嗣因週轉不靈,乃於八十四年二月十五日擅自宣佈止會,致數百位活會員催討會款無著,始知受騙。己○○、蔡林月娥以此方式共詐得會款新臺幣(下同)二千九百二十五萬七千零六十元。
案經丁○○、戊○○、丙○○、庚○○○訴由法務部 調查局 高雄縣調查站移送,及甲○○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訊據被告己○○矢口否認有右揭偽造文書及詐欺犯行,辯稱:伊雖與蔡林月娥是夫
妻,但蔡林月娥在市場內自行開店營業,伊則在農會推廣股任職,經常在外指導農友,平時熱衷代理同仁值夜,賺取微薄之值夜費貼補家用,每月至少有半月不在家中過夜,蔡林月娥所召集之互助會其中八十二年九月二十日、八十三年六月十五日之兩會,開標時間均為下午一點在市場開標,伊在農會上班,不可能參與,況蔡林月娥所召互助會之會單等文件均私存於市場,從未帶回,伊亦不過問妻子之營業,雖開標時偶而在家,但僅偶而代為照料家事,不過問妻子之招會事宜,部分會員雖指伊共謀詐欺,無非欲使伊亦擔負刑責,所為不利於伊之陳述自不能採信,更何況伊遭妻子拖累,除唯一住宅變賣代償會款外,農會退休金亦大部分賠出,並無與蔡林月娥共同詐欺云云。
經查:
㈠同案被告蔡林月娥於右揭時地自任會首,召集附表一至九所示之互助會,且由她或
她先生即被告己○○收繳會款,二人共同經營本件互助會之事實,已送據告訴人戊○○、甲○○、丁○○、丙○○、庚○○○於調查處指訴 綦詳 (見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六六一三號偵查卷第三頁至第十四頁);且於偵查中告訴人戊○○亦指稱:蔡林月娥自己承認冒標七千多萬元,有來登記債權的將近一千六百萬元等語、告訴人乙○○指稱:如果林月娥不在,由被告己○○代收會錢等語甚詳(見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五0四0號偵查卷第二十五頁),此外,於原審審理中被害人 蘇楊阿秀 證稱:伊參加附表二之互助會被冒標一會,被倒一百十九萬五千元,伊有交會款給被告己○○等語(見原審卷第五十六頁);被害人楊琪敏證稱:以「敏仔」名義參加四會,附表三之互助會有被冒標一會,被倒一百零六萬五千元,伊有交會款給己○○,並計算有無錯誤等語(見原審卷第五十九頁);被害人 陳玉桂 證稱:伊以「玉桂」名義參加四會全被冒標,被倒九十一萬元等語(見原審卷第六十二頁);被害人 蘇陳錦綿 證稱:以「阿綿」名義參加四會,都被冒標,被倒五十五萬餘元,伊去標會時如果蔡林月娥不在,被告己○○偶而有收會款等語(見原審卷第六十五頁);被害人趙 朱碧霞 證稱:伊以「碧霞」參加四會,都被冒標了,被倒九十八萬五千元,伊交一次會款給被告己○○,他都有在場等語(見原審卷第六十八頁);被害人黃 王金碧 證稱:伊以「金碧」名義參加附表一之互助會一會,有被冒標,被倒十三萬元等語(見原審卷第七十一頁);被害人 黃蘇玉枝 證稱:伊以「長和」、「玉枝」之名義參加附表四之互助會二會,被冒標一會等語(見原審卷第七十四頁);被害人 賴登現 證稱:伊以「登現」名義參加附表七之互助會二會,都被冒標了,被倒五十八萬元等語(見原審卷第八○頁);被害人 黃茂男 證稱:伊以「茂男」名義參加附表三之互助會一會、附表四之互助會一會、附表五之互助會二會、附表九之互助會一會,有三會被冒標,被倒一百十九萬元,有交會錢給被告己○○,他也在場開標等語(見原審卷第八十三頁);被害人黃蘇玉鳳證稱:伊以「玉鳳」名義參加,與黃茂男相同,有被冒標,被倒一百十九萬元,被告己○○標會時亦有在場,曾交會錢給他等語(見原審卷第八十六頁);被害人陳 呂惠英 證稱:伊以「惠英」名義參加附表三之互助會一會,被冒標了,被倒二十六萬五千元等語(見原審卷第九十二頁);被害人林一郎證稱:伊以「林一郎」、「蕾恩」名義參加附表一之互助會二會、附表二之互助會一會、附表四之互助會三會、附表九之互助會二會,有二會被冒標了等語(見原審卷第九十五頁);被害人蔡 朝欽 證稱:「伊以「朝欽」名義參加,沒有被冒標,有交會錢給被告己○○,他有在場」(見原審卷第九十八頁);被害人 蔡蘇秀雍 證稱:伊以「 雍仔 」名義參加附表六之互助會二會,沒有被冒標,曾交會款給己○○,開標時他也有在場等語(見原審卷第一○一頁);被害人顏林寶味證稱:伊以「寶味」名義參加附表三之互助會一會、附表四之互助會二會,三會都被冒標等語(見原審卷第一○四頁);被害人 蔡賴秀珠 證稱:伊以「朝生」、「秀珠」、「淑娟」名義參加七會,只有一會被冒標等語(見原審卷第一○七頁);被害人 黃吳金 切證稱:伊以「金切」名義參加五會,有一會被冒標,伊曾交會錢給被告己○○等語(見原審卷第一二三頁);被害人 顏蘇秀雲 證稱:伊以「 建仔 」名義參加共四會,標會時被告己○○有在場等語(見原審卷第一二六頁);被害人李黃定證稱:伊以「靜子」、「鴻基」名義參加共八會,有三會被冒標等語(見原審卷第一二九頁);被害人鄭王美月證稱:伊以「美月」名義參加三會,被冒標二會,標會時偶而有看到被告己○○在場等語(見原審卷第一三二頁);被害人 李蔡玉珠 證稱:伊以「阿城」名義參加附表三之互助會一會、附表九之互助會一會,有一會被冒標等語(見原審卷第一三五頁);又告訴人戊○○(即黃國榮)於本院證稱:伊以「國和」、「秀雅」名義參加,伊看過被告己○○在現場主持開標二次,當時被告己○○並未表示係代理蔡林月娥開標,伊係到被告家中追究倒會時才知被冒標等語(見本院卷第一0三頁至第一0四頁),並經告訴人 李福貴 證稱:被告己○○有幫忙收會錢等語,及提出其餘被害人楊順天、鐘蘇麗花、 卓趙玉環 、莊蘇受、 林素月 、張月琴、 蘇榮雄 、潘仁正、黎麗章等九人之書面陳述(見原審卷第一五二至一六○頁),復有標單影本九張扣押可資佐證(見同上六六一三號偵查卷第十五頁至第二十三頁),同案被告蔡林月娥亦對上開楊順天等人出示之書面事實表示無意見(見原審卷第一五0頁反面),則被告夫婦召集互助會,冒標以上會員之互助會,且詐得會款之事實應有其事。
㈡同案被告蔡林月娥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提示附表一至附表九之會單,蔡林月娥乃坦
承:八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起會、一萬元的互助會有冒標二十多會,九張會單中有打勾的是伊冒標的沒錯等語(見同上第五0四0號偵查卷第二十五頁至第三十八頁),此外同案被告蔡林月娥始終坦承本件九組互助會均採內標,且其有冒標及詐欺告訴人乙○○所提出明細表所示之會款等情(見原審卷第八頁至第九頁、第一七一頁反面、本院上更㈠卷第一一五頁、本院上更㈡第四十六頁、上更㈢卷第六十頁反面、本院卷第八十一頁),並有登記債權表二張(見同上第五0四0號偵查卷第二十八頁、第二十九頁)、告訴人乙○○與全數會員核對後提出之活會會員遭冒標之時間及標金明細表九份(見本院卷第二0八頁至第二一八頁)在卷足稽。足見共犯蔡林月娥確有冒標如附表一至附表九所示之互助會,及詐取活會會員之會款達二千九百二十五萬七千零六十元。至被害人蘇楊阿秀、楊琪敏、蘇陳錦綿、 趙朱碧霞 、黃蘇玉枝、 楊語 、黃茂男、黃蘇玉鳳、 廖秀美陳呂惠英 、林一郎、 黃朝欽 於原審中所證被倒之會款與告訴人李福貴提出之債權登記表所示金額雖不相同,惟楊琪敏等證人經本院再次傳訊,均表示時過七年餘,已未能明確記憶當時詳細情形一節,有該等訊問筆錄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八十六頁、第一三八頁、第一四0頁、第一五九頁、第一九三頁至第一九四頁),再佐以同案被告蔡林月娥於本院亦供稱:因時間很久,已不記得本件互助會冒標之情形等語(見本院卷第八十一頁),則上開證人及同案被告蔡林月娥於原審所述倒會金額,顯係各自憑記憶而為陳述,惟既與告訴人乙○○所提出詳細之前揭活會會員遭冒標之時間及標金明細表九份不符,則該等金額乃不足採。又被告己○○於該互助會開標時大部分都在現場,且計算會款有無錯誤,亦曾收受會員所繳之會款,於其妻蔡林月娥不在場時,曾主持標會之事宜一節,亦迭據告訴人丁○○、戊○○、丙○○、庚○○○、乙○○、戊○○本院審理中指訴明確(見本院上訴卷第五十二頁反面至第五十三頁、本院卷第八十三頁至第八十四頁、第一九四頁、第一0一頁至第一0四頁),核與證人蔡賴秀珠、廖秀美、顏蘇秀雲(見本院上更㈠卷第五十五頁、本院卷第一三八頁、第一五七頁)、楊琪敏(見本院卷第八十六頁至第八十七頁)、林一郎(見本院卷第一五九頁)、張月琴(見本院卷第一五九頁至第一六0頁)、卓趙玉環(見本院卷第一九四頁)證述情節相符。再揆之常情,被告己○○之配偶蔡林月娥向會員倒會達二千九百餘萬元,被告己○○與蔡林月娥同住一處,豈有不知且未參與之理,顯見被告己○○有共同參與本件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取會款之行為無訛。
㈢雖同案被告蔡林月娥供稱: 伊夫 己○○並不知情,且未參與本件犯行,此事係伊所
為,與己○○無涉云云,惟此情與告訴人戊○○、甲○○、丁○○、丙○○、庚○○○、乙○○指訴各節不符,更與證人蘇陳錦綿、趙朱碧霞、黃蘇玉鳳、楊琪敏、蘇楊阿秀、 蘇朝欽 、蔡蘇秀雍、 黃吳金切 、蔡賴秀珠、廖秀美、顏蘇秀雲、林一郎、張月琴、卓趙玉環等人上開證述各節不合,自係迴護被告己○○之飾詞,並非可採。又被告己○○另辯稱:伊並非會首且在路竹鄉農會上班,不可能參與開標事宜云云;惟附表一至附表七,係開標日下午八時整在被告己○○自宅開標,而附表八及附表九,則在開標日下午一時整在路竹鄉菜市場蔡林月娥所開設雜貨店開標,此為被告己○○所不否認;質之共同被告蔡林月娥於本院前審供稱:伊在菜市場內開標者,時間是下午一點,在家裡開標的是晚上八時,己○○在農會上班,農會離家以機車之車程十幾分鐘,他中午有時會回家等語(見本院上更㈠卷第一一五頁),被告己○○在下午一時開標時既然有時會回家,在下午八時開標時均已下班回家,且上班地點離自宅僅十幾分鐘機車之車程,自不得僅因被告己○○並非會首,且在路竹鄉農會上班,遽認被告己○○完全未參與本件冒標詐款之犯行。
㈣又其中證人陳玉桂、 黃王金碧 、黃蘇玉枝、楊語、賴登現、廖秀美、陳呂惠英、林
一郎、顏林寶味、蔡賴秀珠、李黃定、鄭王美月、李蔡玉珠等人曾於原審證稱:被告己○○未招會,也沒有交會款給己○○等語,然而證人蔡賴秀珠、廖秀美、林一郎於本院審理中均改稱:被告己○○開標時有在場、曾代收會款等語,業如前述,其餘證人蘇楊阿秀、楊琪敏等人復均證明開標時被告己○○有在場,且有代收互助會會款,故陳玉桂等人縱未交付會款給己○○,亦難採為對被告己○○作有利認定。又雖然上開被害人中陳玉桂、蘇陳錦綿、趙朱碧霞等人所陳述被冒標之數,與同案被告蔡林月娥所陳述不同, 惟渠 是否確實被冒標,應依蔡林月娥於偵查及原審所陳述為較堪採信,則蔡林月娥確有冒用會員名義標會之情事事證已甚為明確。本院查被告夫婦所召集之互助會多達九組,每組互助會均三十餘人至七十餘人,被告己○○自承曾代收會款,惟若不知道是何人得標、標息若干,被告己○○顯難代收會款,足證告訴人戊○○等人指訴互助會是他們夫妻一起經營等情與事實相符。
㈤至於被告己○○於本院前審審理時要求傳訊證人 蘇朝雄 ,證明六十八年開始常代同
事值夜,賺取值夜費,經常代值半月以上,故無法於夜間標會時均在場云云,然被告己○○縱然曾經代同事值夜,惟要難執此證明其不可能與蔡林月娥共同召集互助會,冒標詐欺會款之犯行,本院認被告己○○之犯行已明,爰不再傳訊蘇朝雄到庭,併予敘明。
㈥查測謊鑑定,係依一般人在說謊時,會產生遲疑、緊張、恐懼、不安等心理波動現
象,乃利用測謊儀器將受測者之上開情緒波動反應情形加以紀錄,用以判別受測者供述之真實性,倘受測者愈想壓抑其謊言所產生之情緒,則在測謊儀器上愈會產生明顯之情緒波動反應,反之,則無此不實之波動反應。從而測謊鑑定結果,如就否認犯罪有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時,雖僅得供審判上之參酌,而不得採為有罪判決之唯一憑據。(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九號判決可資參照)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年八月廿七日陸㈢字第九○一三三八八二號鑑定通知書(見本院更㈣卷第一三一頁)表示:被告己○○稱①其未去會員家收取會款,經測試呈情緒波動之反應,研判應有說謊,②其未主持標會開標,③標到的會錢其妻未交付其花用,前述問題經測試無情緒波動之反應,則研判未說謊。惟被告此項測謊結果只能推測被告就測謊事項有說謊或未說謊之反應,揆諸上開說明,並不能用之證明被告有本件犯罪行為或未為本件犯罪行為,附此敘明。
㈦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己○○所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行洵堪認定。
按民間互助會之標單,通常僅填寫一定之金額及姓名,如單從該記載內容上之形式
觀之,殊無法瞭解其為何種用意之證明,而必須依據習慣或特約,始足以表示該一定之金額即為標取會款之利息,該姓名即為標取會款之會員,故偽造該標單應認為偽造同法第二百二十條以文書論之私文書(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五六一二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己○○與其配偶蔡林月娥冒用會員名義偽造標單,向其他活會會員收取會款,致其他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交付會款,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偽造準私文書復持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而其每一次詐取行為,係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多數活會會員之法益,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再其多次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且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各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各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另其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被告己○○與其妻蔡林月娥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原審認定被告未與蔡林月娥共同冒標互助會,而諭知被告己○○無罪,自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己○○尚無不良素行,其並非本件之主犯,犯罪情節較蔡林月娥為輕,及犯後雖未與全部被害人成立民事和解,但已提供其財產及退休金供其他被害人分配,仍有部分被害人未予諒解等一切情狀,從輕量處有期徒刑八月。偽造之標單,於得標後業已撕毀並丟棄而滅失,業据被告蔡林月娥供承在卷(見本院更㈠卷第一一五頁),爰不諭知沒收,併予敘明。
公訴意旨另指:被告己○○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利用其妻蔡林月娥擔任會首之便
,冒用 蔡朝欽 、廖秀美二人之名義填寫標單參與投標,標取會款云云。惟查:除被告己○○否認犯行外,證人蔡朝欽於原審證稱:以朝欽名義參加,沒有被冒標等語(見原審卷第九十八頁);證人廖秀美亦稱:以麻豆名義參加附表三之互助會二會、附表四之互助會二會共四會,沒有被冒標被倒九十四萬五千元等語(原審卷第八十九頁)同案被告蔡林月娥於本院到庭供稱:好像有冒標麻豆的會,但時間太久了,不記得了等語(見本院更㈡卷第四十五頁),足見蔡朝欽、廖秀美二人之互助會應未遭冒標。此外則查無其他證據證明此部分犯行,故尚難認被告己○○有冒標蔡朝欽、廖秀美二人之互助會,惟公訴人指此部分與前述有罪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應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范惠瑩法官謝靜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素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附表一:
本互助會金額新臺幣五千元整;自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八十五年八月止,連會首﹙一會﹚共五十一會;每月二十六日下午八點在會首家中開標,每三、六、九、十二加會。
┌──┬────┬───────┬─────┬──────┬──────────────────────┐│編號│會員姓名│冒標日期│冒標金額│詐得金額│備註│├──┼────┼───────┼─────┼──────┼──────────────────────┤│一│安│82.07.26│一千一百元│十九萬五千元│五千元減一千一百元,再乘以五十﹙活會數–含本││││﹙第二會﹚│││位被冒標之會員﹚│├──┼────┼───────┼─────┼──────┼──────────────────────┤│二│盈章│82.08.26│一千二百八│十八萬六千元│五千元減一千二百八十元,再乘以五十﹙活會數–││││﹙第三會﹚│十元││含本位及前一位被冒標之會員﹚│├──┼────┼───────┼─────┼──────┼──────────────────────┤│三│蕾恩│82.09.26│一千三百五│十八萬二千五│五千元減一千三百五十元,再乘以五十﹙活會數–││││﹙第四會﹚│十元│百元│含本位及前二位被冒標之會員﹚│├──┼────┼───────┼─────┼──────┼──────────────────────┤│四│小朋友│82.11.26│一千二百二│十八萬一千四│五千元減一千二百二十元,再乘以四十八﹙活會數││││﹙第七會﹚│十元│百四十元│–含本位及前三位被冒標之會員﹚│├──┼────┼───────┼─────┼──────┼──────────────────────┤│五│鮮花│83.01.26│一千三百五│十六萬七千九│五千元減一千三百五十元,再乘以四十六﹙活會數││││﹙第十會﹚│十元│百元│–含本位及前四位被冒標之會員﹚│├──┼────┼───────┼─────┼──────┼──────────────────────┤│六│樹旨│83.02.06│一千三百八│十六萬六千五│五千元減一千三百八十元,再乘以四十六﹙活會數││││﹙第十一會﹚│十元│百二十元│–含含本位及前五位被冒標之會員﹚│├──┼────┼───────┼─────┼──────┼──────────────────────┤│七│ 重雄 │83.03.26│一千四百六│十六萬二千八│五千元減一千四百六十元,再乘以四十六﹙活會數││││﹙第十二會﹚│十元│百四十元│–含本位及前六位被冒標之會員﹚│├──┼────┼───────┼─────┼──────┼──────────────────────┤│八│ 明芬 │83.04.26│一千五百元│十五萬七千五│五千元減一千五百元,再乘以四十五﹙活會數–含││││﹙第十四會﹚││百元│含本位及前七位被冒標之會員﹚│├──┼────┼───────┼─────┼──────┼──────────────────────┤│九│阿綿│83.05.26│一千五百元│十五萬七千五│五千元減一千五百元,再乘以四十五﹙活會數–含││││﹙第十五會﹚││百元│含本位及前八位被冒標之會員﹚│├──┼────┼───────┼─────┼──────┼──────────────────────┤│十│ 秀娥 │83.06.26│一千五百元│十五萬七千五│五千元減一千五百元,再乘以四十五﹙活會數–含││││﹙第十六會﹚││百元│含本位及前九位被冒標之會員﹚│├──┼────┼───────┼─────┼──────┼──────────────────────┤│十一│ 阿惠 │83.06.26加會│一千四百六│十五萬九千三│五千元減一千四百六十元,再乘以四十五﹙活會數││││﹙第十七會﹚│十元│百元│–含本位及前十位被冒標之會員﹚│├──┼────┼───────┼─────┼──────┼──────────────────────┤│十二│ 英良 │83.09.26│一千六百二│十四萬五千三│五千元減一千六百二十元,再乘以四十三﹙活會數││││﹙第二十會﹚│十元│百四十元│–含本位及前十一位被冒標之會員﹚│├──┼────┼───────┼─────┼──────┼──────────────────────┤│十三│金碧│83.09.26加會│一千七百三│十四萬零六百│五千元減一千七百三十元,再乘以四十三﹙活會數││││﹙第二十一會﹚│十元│十元│–含本位及前十二位被冒標之會員﹚│├──┼────┼───────┼─────┼──────┼──────────────────────┤│十四│ 林佳倩 │83.10.26│一千六百五│十四萬四千零│五千元減一千六百五十元,再乘以四十三﹙活會數││││﹙第二十二會﹚│十元│五十元│–含本位及前十三位被冒標之會員﹚│├──┼────┼───────┼─────┼──────┼──────────────────────┤│十五│ 秀仔 │83.11.26│一千八百五│十三萬五千四│五千元減一千八百五十元,再乘以四十三﹙活會數││││﹙第二十三會﹚│十元│百五十元│–含本位及前十四位被冒標之會員﹚│├──┼────┼───────┼─────┼──────┼──────────────────────┤│十六│ 王麗貞 │83.12.26│一千五百五│十四萬八千三│五千元減一千五百五十元,再乘以四十三﹙活會數││││﹙第二十四會﹚│十元│百五十元│–含本位及前十五位被冒標之會員﹚│├──┼────┼───────┼─────┼──────┼──────────────────────┤│十七│阿惠│83.12.26加會│一千六百五│十四萬四千零│五千元減一千六百五十元,再乘以四十三﹙活會數││││﹙第二十五會﹚│十元│五十元│–含本位及前十六位被冒標之會員﹚│├──┼────┼───────┼─────┼──────┼──────────────────────┤│合計││││二百七十三萬│││││││一千八百五十│││││││元││└──┴────┴───────┴─────┴──────┴──────────────────────┘附表二:
本互助會金額新臺幣五千元整;自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八十五年八月止,連會首﹙一會﹚共五十一會;每月二十六日下午八點在會首家中開標,每三、六、九、十二加會。
┌──┬────┬───────┬─────┬──────┬──────────────────────┐│編號│會員姓名│冒標日期│冒標金額│詐得金額│備註│├──┼────┼───────┼─────┼──────┼──────────────────────┤│一│安│82.09.26│一千三百五│十七萬五千二│五千元減一千三百五十元,再乘以四十八﹙活會數││││﹙第四會﹚│十元│百元│–含本位被冒標之會員﹚│├──┼────┼───────┼─────┼──────┼──────────────────────┤│二│盈章│82.09.26加會│一千二百元│十八萬二千四│五千元減一千二百元,再乘以四十八﹙活會數–含││││﹙第五會﹚││百元│本位及前一位被冒標之會員﹚│├──┼────┼───────┼─────┼──────┼──────────────────────┤│三│幸│82.12.26│一千二百五│十七萬二千五│五千元減一千二百五十元,再乘以四十六﹙活會數││││﹙第八會﹚│十元│百元│–含本位及前二位被冒標之會員﹚│├──┼────┼───────┼─────┼──────┼──────────────────────┤│四│ 貞吟 │83.01.26│一千三百三│十六萬五千一│五千元減一千三百三十元,再乘以四十五﹙活會數││││﹙第十會﹚│十元│百五十元│–含本位及前三位被冒標之會員﹚│├──┼────┼───────┼─────┼──────┼──────────────────────┤│五│秀│83.03.26│一千四百六│十五萬五千七│五千元減一千四百六十元,再乘以四十四﹙活會數││││﹙第十二會﹚│十元│百六十元│–含本位及前四位被冒標之會員﹚│├──┼────┼───────┼─────┼──────┼──────────────────────┤│六│ 淑芬 │83.05.26│一千五百五│十四萬四千九│五千元減一千五百五十元,再乘以四十二﹙活會數││││﹙第十五會﹚│十元│百元│–含本位及前五位被冒標之會員﹚│├──┼────┼───────┼─────┼──────┼──────────────────────┤│七│娟│83.06.26│一千五百元│十四萬七千元│五千元減一千五百元,再乘以四十二﹙活會數–含││││﹙第十六會﹚│││本位及前六位被冒標之會員﹚│├──┼────┼───────┼─────┼──────┼──────────────────────┤│八│ 輝仔 │83.07.26│一千三百五│十四萬九千六│五千元減一千三百五十元,再乘以四十一﹙活會數││││﹙第十八會﹚│十元│百五十元│–含本位及前七位被冒標之會員﹚│├──┼────┼───────┼─────┼──────┼──────────────────────┤│九│ 麗枝 │83.09.26│一千六百元│十三萬六千元│五千元減一千六百元,再乘以四十﹙活會數–含本││││﹙第二十會﹚│││位及前八位被冒標之會員﹚│├──┼────┼───────┼─────┼──────┼──────────────────────┤│十│林佳倩│83.10.26│一千六百三│十三萬一千四│五千元減一千六百三十元,再乘以三十九﹙活會數││││﹙第二十二會﹚│十元│百三十元│–含本位及前九位被冒標之會員﹚│├──┼────┼───────┼─────┼──────┼──────────────────────┤│十一│秀娥│83.12.26│一千七百元│十二萬五千四│五千元減一千七百元,再乘以三十八﹙活會數–含││││﹙第二十四會﹚││百元│本位及前十位被冒標之會員﹚│├──┼────┼───────┼─────┼──────┼──────────────────────┤│十二│對│84.01.26│一千八百元│十一萬八千四│五千元減一千八百元,再乘以三十七﹙活會數–含││││﹙第二十六會﹚││百元│本位及前十一位被冒標之會員﹚│├──┼────┼───────┼─────┼──────┼──────────────────────┤│合計││││一百八十萬三│││││││千七百九十元││└──┴────┴───────┴─────┴──────┴──────────────────────┘附表三:
本互助會金額新臺幣五千元整;自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六日起至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六日止,連會首﹙二會﹚共六十三會;每月六日下午八點在會首家中開標,每三、六、九、十二加會。
┌──┬────┬───────┬─────┬──────┬──────────────────────┐│編號│會員姓名│冒標日期│冒標金額│詐得金額│備註│├──┼────┼───────┼─────┼──────┼──────────────────────┤│一│寶味│81.05.06│一千三百元│二十二萬五千│五千元減一千三百元,再乘以六十一﹙活會數–含││││﹙第三會﹚││七百元│本位被冒標之會員﹚│├──┼────┼───────┼─────┼──────┼──────────────────────┤│二│玉桂│81.06.06│一千五百元│二十一萬三千│五千元減一千五百元,再乘以六十一﹙活會數–含││││﹙第四會﹚││五百元│本位及前一位被冒標之會員﹚│├──┼────┼───────┼─────┼──────┼──────────────────────┤│三│玉桂│81.10.06│一千二百二│二十一萬一千│五千元減一千二百二十元,再乘以五十六﹙活會數││││﹙第十會﹚│十元│六百八十元│–含本位及前二位被冒標之會員﹚│├──┼────┼───────┼─────┼──────┼──────────────────────┤│四│ 陳仔 │81.11.06│一千三百五│二十萬四千四│五千元減一千三百五十元,再乘以五十六﹙活會數││││﹙第十一會﹚│十元│百元│–含本位及前三位被冒標之會員﹚│├──┼────┼───────┼─────┼──────┼──────────────────────┤│五│美月│81.12.06│一千二百二│二十一萬一千│五千元減一千二百二十元,再乘以五十六﹙活會數││││﹙第十二會﹚│十元│六百八十元│–含本位及前四位被冒標之會員﹚│├──┼────┼───────┼─────┼──────┼──────────────────────┤│六│ 萬嘉 │82.02.06│一千三百元│十九萬九千八│五千元減一千三百元,再乘以五十四﹙活會數–含││││﹙第十五會﹚││百元│本位及前五位被冒標之會員﹚│├──┼────┼───────┼─────┼──────┼──────────────────────┤│七│碧霞│82.03.06│一千三百二│十九萬八千七│五千元減一千三百二十元,再乘以五十四﹙活會數││││﹙第十六會﹚│十元│百二十元│–含本位及前六位被冒標之會員﹚│├──┼────┼───────┼─────┼──────┼──────────────────────┤│八│敏仔│82.04.06│一千三百元│十九萬六千一│五千元減一千三百元,再乘以五十三﹙活會數–含││││﹙第十八會﹚││百元│本位及前七位被冒標之會員﹚│├──┼────┼───────┼─────┼──────┼──────────────────────┤│九│阿城│82.05.06│一千二百五│十九萬八千七│五千元減一千二百五十元,再乘以五十三﹙活會數││││﹙第十九會﹚│十元│百五十元│–含本位及前八位被冒標之會員﹚│├──┼────┼───────┼─────┼──────┼──────────────────────┤│十│黃會│82.06.06│一千三百二│十九萬五千零│五千元減一千三百二十元,再乘以五十三﹙活會數││││﹙第二十會﹚│十元│四十元│–含本位及前九位被冒標之會員﹚│├──┼────┼───────┼─────┼──────┼──────────────────────┤│十一│潘仁正│82.06.06加會│一千二百六│十九萬八千二│五千元減一千二百六十元,再乘以五十三﹙活會數││││﹙第二十一會﹚│十元│百二十元│–含本位及前十位被冒標之會員﹚│├──┼────┼───────┼─────┼──────┼──────────────────────┤│十二│ 杜連壽 │82.08.06│一千三百十│十九萬一千八│五千元減一千三百十元,再乘以五十二﹙活會數–││││﹙第二十三會﹚│元│百八十元│含本位及前十一位被冒標之會員﹚│├──┼────┼───────┼─────┼──────┼──────────────────────┤│十三│杜連壽│82.09.06│一千四百十│十八萬六千六│五千元減一千四百十元,再乘以五十二﹙活會數–││││﹙第二十四會﹚│元│百八十元│含本位及前十二位被冒標之會員﹚│├──┼────┼───────┼─────┼──────┼──────────────────────┤│十四│玉仔│82.11.06│一千四百元│十八萬元│五千元減一千四百元,再乘以五十││││﹙第二十七會﹚│││﹙活會數–含本位及前十三位被冒標之會員﹚│├──┼────┼───────┼─────┼──────┼──────────────────────┤│十五│壽仔│82.12.06│一千四百五│十七萬七千五│五千元減一千四百五十元,再乘以五十﹙活會數–││││﹙第二十八會﹚│十元│百元│含本位及前十四位被冒標之會員﹚│├──┼────┼───────┼─────┼──────┼──────────────────────┤│十六│年好│83.01.06│一千四百元│十七萬六千四│五千元減一千四百元,再乘以四十九﹙活會數–含││││﹙第三十會﹚││百元│本位及前十五位被冒標之會員﹚│├──┼────┼───────┼─────┼──────┼──────────────────────┤│十七│年好│83.03.06│一千四百八│十六萬八千九│五千元減一千四百八十元,再乘以四十八﹙活會數││││﹙第三十二會﹚│十元│百六十元│–含本位及前十六位被冒標之會員﹚│├──┼────┼───────┼─────┼──────┼──────────────────────┤│十八│榮華│83.03.06加會│一千四百十│十七萬二千三│五千元減一千四百十元,再乘以四十八﹙活會數–││││﹙第三十三會﹚│元│百二十元│含本位及前十七位被冒標之會員﹚│├──┼────┼───────┼─────┼──────┼──────────────────────┤│十九│ 美仔 │83.04.06│一千三百五│十七萬五千二│五千元減一千三百五十元,再乘以四十八﹙活會數││││﹙第三十四會﹚│十元│百元│–含本位及前十八位被冒標之會員﹚│├──┼────┼───────┼─────┼──────┼──────────────────────┤│二十│卓太太│83.06.06│一千四百五│十六萬六千八│五千元減一千四百五十元,再乘以四十七﹙活會數││││﹙第三十六會﹚│十元│百五十元│–含本位及前十九位被冒標之會員﹚│├──┼────┼───────┼─────┼──────┼──────────────────────┤│二一│張麗香│83.07.06│一千五百三│十五萬九千六│五千元減一千五百三十元,再乘以四十六﹙活會數││││﹙第三十八會﹚│十元│百二十元│–含本位及前二十位被冒標之會員﹚│├──┼────┼───────┼─────┼──────┼──────────────────────┤│二二│惠英│83.08.06│一千五百五│十五萬八千七│五千元減一千五百五十元,再乘以四十六﹙活會數││││﹙第三十九會﹚│十元│百元│–含本位及前二十一位被冒標之會員﹚│├──┼────┼───────┼─────┼──────┼──────────────────────┤│二三│建仔│83.09.06│一千五百六│十五萬八千二│五千元減一千五百六十元,再乘以四十六﹙活會數││││﹙第四十會﹚│十元│百四十元│–含本位及前二十二位被冒標之會員﹚│├──┼────┼───────┼─────┼──────┼──────────────────────┤│二四│素月│83.09.06加會│一千六百八│十五萬二千七│五千元減一千六百八十元,再乘以四十六﹙活會數││││﹙第四十一會﹚│十元│百二十元│–含本位及前二十三位被冒標之會員﹚│├──┼────┼───────┼─────┼──────┼──────────────────────┤│二五│茂男│83.10.06│一千六百八│十五萬二千七│五千元減一千六百八十元,再乘以四十六﹙活會數││││﹙第四十二會﹚│十元│百二十元│–含本位及前二十四位被冒標之會員﹚│├──┼────┼───────┼─────┼──────┼──────────────────────┤│二六│黃 禹顯 │83.11.06│二千元│十三萬八千元│五千元減二千元,再乘以四十六﹙活會數–含本位││││﹙第四十三會﹚│││及前二十五位被冒標之會員﹚│├──┼────┼───────┼─────┼──────┼──────────────────────┤│二七│阿環│83.12.06│二千二百五│十二萬六千五│五千元減二千二百五十元,再乘以四十六﹙活會數││││﹙第四十四會﹚│十元│百元│–含本位及前二十六位被冒標之會員﹚│├──┼────┼───────┼─────┼──────┼──────────────────────┤│二八│靜子│83.12.06加會│二千七百元│十萬五千八百│五千元減二千七百元,再乘以四十六﹙活會數–含││││﹙第四十五會﹚││元│本位及前二十七位被冒標之會員﹚│├──┼────┼───────┼─────┼──────┼──────────────────────┤│二九│靜子│84.01.06│二千八百元│十萬一千二百│五千元減二千八百元,再乘以四十六﹙活會數–含││││﹙第四十六會﹚││元│本位及前二十八位被冒標之會員﹚│├──┼────┼───────┼─────┼──────┼──────────────────────┤│三十│靜子│84.02.06│二千七百元│十萬五千八百│五千元減二千七百元,再乘以四十六﹙活會數–含││││﹙第四十七會﹚││元│本位及前二十九位被冒標之會員﹚│├──┼────┼───────┼─────┼──────┼──────────────────────┤│合計││││五百二十萬八│││││││千六百八十元││└──┴────┴───────┴─────┴──────┴──────────────────────┘附表四:
本互助會金額新臺幣五千元整;自民國八十一年八月十日起至民國八十六年三月止,連會首﹙一會﹚共七十五會;每月十日下午八點在會首家中開標,每三、六、九、十二加會。
┌──┬────┬───────┬─────┬──────┬─────────────────────┐│編號│會員姓名│冒標日期│冒標金額│詐得金額│備註│├──┼────┼───────┼─────┼──────┼─────────────────────┤│一│ 忠良 │81.09.10│一千四百元│二十六萬六千│五千元減一千四百元,再乘以七十四﹙活會數–││││﹙第二會﹚││四百元│含本位被冒標之會員﹚│├──┼────┼───────┼─────┼──────┼─────────────────────┤│二│忠良│81.10.10│一千四百八│二十六萬零四│五千元減一千四百八十元,再乘以七十四﹙活會││││﹙第三會﹚│十元│百八十元│數–含本位及前一位被冒標之會員﹚│├──┼────┼───────┼─────┼──────┼─────────────────────┤│三│長和│81.12.10│一千六百元│二十四萬四千│五千元減一千六百元,再乘以七十二﹙活會數–││││﹙第六會﹚││八百元│含本位及前二位被冒標之會員﹚│├──┼────┼───────┼─────┼──────┼─────────────────────┤│四│玉枝│81.12.10加會│一千六百三│二十四萬二千│五千元減一千六百三十元,再乘以七十二﹙活會││││﹙第七會﹚│十元│六百四十元│數–含本位及前三位被冒標之會員﹚│├──┼────┼───────┼─────┼──────┼─────────────────────┤│五│杜連壽│82.01.10│一千五百元│二十五萬二千│五千元減一千五百元,再乘以七十二﹙活會數–││││﹙第八會﹚││元│–含本位及前四位被冒標之會員﹚│├──┼────┼───────┼─────┼──────┼─────────────────────┤│六│禹顯│82.02.10│一千五百二│二十五萬零五│五千元減一千五百二十元,再乘以七十二﹙活會││││﹙第九會﹚│十元│百六十元│數–含本位及前五位被冒標之會員﹚│├──┼────┼───────┼─────┼──────┼─────────────────────┤│七│ 梅芝 │82.03.10│一千五百五│二十四萬八千│五千元減一千五百五十元,再乘以七十二﹙活會││││﹙第十會﹚│十元│四百元│數–含本位及前六位被冒標之會員﹚│├──┼────┼───────┼─────┼──────┼─────────────────────┤│八│銀仔│82.03.10加會│一千六百十│二十四萬四千│五千元減一千六百十元,再乘以七十二﹙活會數││││﹙第十一會﹚│元│零八十元│–含本位及前七位被冒標之會員﹚│├──┼────┼───────┼─────┼──────┼─────────────────────┤│九│碧霞│82.04.10│一千三百五│二十六萬二千│五千元減一千三百五十元,再乘以七十二﹙活會││││﹙第十二會﹚│十元│八百元│數–含本位及前八位被冒標之會員﹚│├──┼────┼───────┼─────┼──────┼─────────────────────┤│十│碧霞│82.05.10│一千五百元│二十五萬二千│五千元減一千五百元,再乘以七十二﹙活會數–││││﹙第十三會﹚││元│含本位及前九位被冒標之會員﹚│├──┼────┼───────┼─────┼──────┼─────────────────────┤│十一│ 桂梅 │82.06.10│一千四百六│二十五萬四千│五千元減一千四百六十元,再乘以七十二﹙活會││││﹙第十四會﹚│十元│八百八十元│數–含本位及前十位被冒標之會員﹚│├──┼────┼───────┼─────┼──────┼─────────────────────┤│十二│月琴│82.06.10加會│一千四百元│二十五萬九千│五千元減一千四百元,再乘以七十二﹙活會數–││││﹙第十五會﹚││二百元│含本位及前十一位被冒標之會員﹚│├──┼────┼───────┼─────┼──────┼─────────────────────┤│十三│林一郎│82.08.10│一千五百八│二十四萬二千│五千元減一千五百八十元,再乘以七十一﹙活會││││﹙第十七會﹚│十元│八百二十元│數–含本位及前十二位被冒標之會員﹚│├──┼────┼───────┼─────┼──────┼─────────────────────┤│十四│黃會│82.09.10│一千六百元│二十四萬一千│五千元減一千六百元,再乘以七十一﹙活會數–││││﹙第十八會﹚││四百元│含本位及前十三位被冒標之會員﹚│├──┼────┼───────┼─────┼──────┼─────────────────────┤│十五│ 潘美惠 │82.09.10加會│一千六百元│二十四萬一千│五千元減一千六百元,再乘以七十一﹙活會數–││││﹙第十九會﹚││四百元│含本位及前十四位被冒標之會員﹚│├──┼────┼───────┼─────┼──────┼─────────────────────┤│十六│寶味│82.11.10│一千六百二│二十三萬六千│五千元減一千二百六十元,再乘以七十﹙活會數││││﹙第二十一會﹚│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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