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4525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借款契約書。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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