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補字第93號
聲 請 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因請求減少價金事件聲請調解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5,154,527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茲命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