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50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寶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99年3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6月至7月間陸續向原告購買飲料
等相關產品,原告已依約交付貨品,不料被告竟積欠貨款新
台幣(下同)21,230元未清償,屢經催索均置之不理等情,
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出貨簽認單3紙為證;而被告對
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期間內受合法之通知,仍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
段及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認為原告上開主張屬實
。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積欠之價款21,230元,以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99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洵屬
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
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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