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字第286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簡益章
訴訟代理人 劉心慧
被 上訴人
即原 告 林昭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
99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8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