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簡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字第286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簡益章
訴訟代理人  劉心慧
被 上訴人
即原  告  林昭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
99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8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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