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勞小字第4號
原 告 陳漢威
訴訟代理人 黃淑真 律師
被 告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廠
法定代理人 林伯豐
訴訟代理人 王國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3月2日上午10時1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