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0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元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644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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