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更(一)字第6號
原 告 曾清華
上原告與被告 陳明祥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陳明
祥因竊盜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原告
應預繳自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提解被告陳明祥至本庭
之提解費新台幣壹萬捌仟零捌拾元(按依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
遠距訊問作業辦法第11條規定「本辦法於法院訊問鑑定人、當事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及使用通譯之程序準用之。」,故言詞辯論不
在得使用遠距訊問之範圍內)。茲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
前段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段○○○號)預繳上開提解費,逾期不繳,被告陳明
祥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逾四個月兩造均未墊支者
,視為原告撤回本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