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8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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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8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858號聲請人 周碧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5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美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徐明鈺┌───────────────────────────────────────┐│附表:102年度除字第85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 周圓明 │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90年8月31日│16,000元│BE0000000││││社西門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