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8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833號聲請人 陳柏瑀 (即陳映䑲之繼承人)代理人李□□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3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附表:102年度除字第83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69ND000000-0│1│1000│├──┼──────────┼───────┼──┼──┤│0002│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69ND000000-0│1│1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