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3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3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31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陳再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①304,038元、②179,484元,及其中①299,429元、②77,578元部分自民國①94年9月25日、②102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①20%、②15.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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