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8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835號聲請人宏俐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俐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林振芳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徐筱涵┌─────────────────────────────────────┐│附表:102年度除字第83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 許善 │永豐商業銀行 景美 │102年1月5日│244,107元│0000000││││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