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8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852號聲請人 陳佑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顏莉妹┌───────────────────────────────────────┐│附表:102年度除字第8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 陳淑慧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102年1月15日│222,650元│CH0000000││││社中山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