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30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3002號
原   告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文澤
訴訟代理人  陳允靖
原告因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宇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
萬8622元,應繳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4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