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30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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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3002號
原 告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文澤
訴訟代理人 陳允靖
原告因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宇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
萬8622元,應繳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4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