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9年度新小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小字第7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國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千鳳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09年9月14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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