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秩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144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何全銘
       林敦厚 (已歿)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4月8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8300911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全銘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林敦厚被移送之部分不受理。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何全銘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4月5日下午3時5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段000號(艋舺公園)。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林敦厚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現場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暨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4張。
三、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社會秩序維護法有
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
定有明文;又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移送人林敦厚業
於108年4月5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司法相
驗通報單、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救護紀錄表、臺北市政府消防
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受理報案紀錄表、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
附設醫院病歷紀錄表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被移送人林
敦厚既已死亡,本件自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準用刑事
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諭知不受理。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第92條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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