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296號
原   告  俞淑貞
被   告  資拓宏宇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寶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新北市○○區縣○○道○段○號6樓,有公司
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表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書記官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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