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郭德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協進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協進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人
以無資力,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上開訴訟事件,因起訴
不合程式,業經本院裁定駁回,是本件聲請不應允許。爰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書記官葉春涼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