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4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靜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駿忠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4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