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原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啟翔
蔣勵為上一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沈芳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1950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75、88、109、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起訴之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李佳靜法官王筱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思辰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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