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93號原告 陳淑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柏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597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然其中請求假日出勤工資2124元及假日出勤待命工資3萬6108元,共計3萬8232元部分(計算式:2,124+36,108=38,232),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2/3=66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本件請求應暫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43元(計算式:2,210-667=1,54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勞動法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書記官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