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重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執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再按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另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
464號、82年度台抗字第313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86年度台抗字第488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案件,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8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各罪判決書、裁定書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附表編號1至7、8所定執行刑加計後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年2月)
㈡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爰審酌附表編號1為以網際網路張貼猥褻照片供人觀覽罪、附表編號2為傷害罪、附表編號3為毀損他人物品罪、附表編號4至5均為竊盜罪、附表編號6至8均為違反保護令罪,雖犯行罪質不同,惟犯行時間接近,又本次聲請定刑之附表編號1至7罪曾經定應執行刑,且皆已曾衡酌犯罪情狀後減輕,非僅機械性減少刑度等整體情狀,暨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界限,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鴻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之有期徒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以網際網路張貼猥褻照片供人觀覽罪傷害罪毀損他人物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9日107年8月13日107年5月2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緝字第157號、偵字第6610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緝字第157號、偵字第6610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88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777、1121號107年度易字第777、1121號108年度易字第257號判決日期108年7月19日108年7月19日109年2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777、1121號107年度易字第777、1121號108年度易字第257號確定日期108年8月12日108年8月12日109年7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⒈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097號(109年度執更字第1036號)(已執畢)⒉編號1至7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8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同左)⒈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463號(109年度執更字第1036號)(已執畢)⒉編號1至7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8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罪竊盜罪違反保護令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7年5月30日107年6月2日108年7月1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882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882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813、559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257號108年度易字第257號108年度易字第819號判決日期109年2月7日109年2月7日109年7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257號108年度易字第257號108年度易字第819號確定日期109年7月16日109年7月16日109年8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⒈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463號(109年度執更字第1036號)(已執畢)⒉編號1至7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8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同左)⒈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639號(109年度執更字第1036號)(已執畢)⒉編號1至7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8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違反保護令罪違反保護令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8年7月13日107年8月2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813、5590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333、7353、7401號、108年度偵字第59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819號108年度訴字第519號判決日期109年7月3日109年11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819號108年度訴字第519號確定日期109年8月4日109年12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⒈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639號(109年度執更字第1036號)(已執畢)⒉編號1至7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8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