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92號原告 楊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葉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前已經調解);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3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再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先徵收裁判費3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書記官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