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重訴字第8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張雅娟
朱純志 被告 邱基淩
張玉瑤 邱守豐 即 邱建智 林慕珊 即 林袁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玖佰柒拾陸萬貳仟捌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拾貳萬伍仟玖佰柒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邱基淩於民國(下同)107年7月25日邀同被告張玉瑤、邱守豐即邱建智、林慕珊即林袁莉等3人簽立保證書及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保證被告邱基淩於現在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以本金新臺幣(下同)1億元為限額內之一切債務,均願與被告邱基淩負連帶清償責任。詎被告邱基淩向原告借款後,僅攤還部分本息至108年9月止,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69,762,861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系爭約定書條款第5條第1款、第6條第1款等約定,被告邱基淩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張玉瑤、邱守豐即邱建智、林慕珊即林袁莉等3人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邱基淩負連帶清償責任。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9,762,861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3紙、借據6紙、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以上均為影本)為證,被告於相當時期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為自認,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第一審裁判費625,976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許庚森附表:
┌──┬──────┬───────────┬─────────────────┬──────┐│編號│金額│利息│違約金│借款期間│││(新臺幣)├──────┬────┼────────┬────────┤││││起迄日│利率│逾期6個月內按上│逾期超過6個月按│││││││開利息加付10%│原利息加付20%││├──┼──────┼──────┼────┼────────┼────────┼──────┤│1│1,066,696元│自108.10.19│3%│自108.10.19起│自109.4.19起│自105.1.18││││起至清償日止││至109.4.18止│至清償日止│至110.1.18│├──┼──────┼──────┼────┼────────┼────────┼──────┤│2│4,528,851元│自108.1.8起│3%│自109.2.8起│自109.8.8起│自107.9.12││││至清償日止││至109.8.7止│至清償日止│至112.9.12│├──┼──────┼──────┼────┼────────┼────────┼──────┤│3│1,600,000元│自108.9.19起│3%│自108.10.19起│自109.4.19起│自105.1.18││││至清償日止││至109.4.18止│至清償日止│至110.1.18│├──┼──────┼──────┼────┼────────┼────────┼──────┤│4│10,567,314元│自108.1.8起│3%│自109.2.8起│自109.8.8起│自107.9.12││││至清償日止││至109.8.7止│至清償日止│至112.9.12│├──┼──────┼──────┼────┼────────┼────────┼──────┤│5│42,000,000元│自108.9.18起│3%│自108.10.18起│自109.4.18起│自108.1.17││││至清償日止││至109.4.17止│至清償日止│至108.10.17│├──┼──────┼──────┼────┼────────┼────────┼──────┤│6│10,000,000元│自108.9.18起│3%│自108.10.18起│自109.4.18起│自108.1.17││││至清償日止││至109.4.17止│至清償日止│至108.10.17│├──┼──────┼──────┼────┼────────┼────────┼──────┤│合計│69,762,8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