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4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4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4550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金桂冠盒餐有限公司、戊○○、丙○○、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金桂冠盒餐有限公司業於九十七年六月五日經授中字第0973238944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相對人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陳報清算人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書記官黃義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