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73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陳其震 被告長昇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戴碧珠 人
游明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長昇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戴碧珠、游明松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肆拾玖萬捌仟零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萬伍仟零伍拾元由被告長昇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戴碧珠、游明松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長昇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戴碧珠、游明松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長昇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8年10月15日邀同被告戴碧珠、游明松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原告借款8筆合計新臺幣(下同)9,498,028元,利息基準利率加碼年率2.5%(目前合計為年利率3.687%)按月計付,另自借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授信契約書第8條第5項之情事時,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長昇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103年10月份陸續發生退票情事,至11月份退票張數已達27張且遭臺灣票據交換所因存款不足通報拒絕往來,被告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原告屢經催討迄未清償,是依據授信契約書之約定,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9,498,02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被告戴碧珠、游明松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提起本訴,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長昇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戴碧珠、游明松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契約書、保證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臺灣票據交換所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等件資料影本為證,而被告長昇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戴碧珠、游明松就原告上揭主張均經合法通知而未答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視為自認,是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屬實。從而,原告自得向被告長昇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積欠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而被告戴碧珠、游明松為連帶保證人,自應連帶負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長昇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戴碧珠、游明松連帶給付9,498,0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95,050元,由被告長昇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戴碧珠、游明松連帶負擔。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書記官陳忠賢┌────────────────────────────────────────────────┐│附表:103年度重訴字第73號│├─┬──────┬──────────────┬────┬───────────────────┤│編│金額│利息計算期間(民國)│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號│(新臺幣)││├─────────┬─────────┤│││││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20計付│├─┼──────┼──────────────┼────┼─────────┼─────────┤│1│861,021元│自10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3.687%│自103年12月12日起│自104年6月13日起至││││││至104年6月12日止│清償日止│├─┼──────┼──────────────┼────┼─────────┼─────────┤│2│1,537,500元│自103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3.687%│自103年11月28日起│自104年5月29日起至││││││至104年5月28日止│清償日止│├─┼──────┼──────────────┼────┼─────────┼─────────┤│3│975,000元│自10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3.687%│自103年11月25日起│自104年5月26日起至││││││至104年5月25日止│清償日止│├─┼──────┼──────────────┼────┼─────────┼─────────┤│4│287,007元│自10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3.687%│自103年12月12日起│自104年6月13日起至││││││至104年6月12日止│清償日止│├─┼──────┼──────────────┼────┼─────────┼─────────┤│5│512,500元│自103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3.687%│自103年11月28日起│自104年5月29日起至││││││至104年5月28日止│清償日止│├─┼──────┼──────────────┼────┼─────────┼─────────┤│6│325,000元│自10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3.687%│自103年11月25日起│自104年5月26日起至││││││至104年5月25日止│清償日止│├─┼──────┼──────────────┼────┼─────────┼─────────┤│7│3,750,000元│自103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3.687%│自103年11月15日起│自104年5月16日起至││││││至104年5月15日止│清償日止│├─┼──────┼──────────────┼────┼─────────┼─────────┤│8│1,250,000元│自103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3.687%│自103年11月15日起│自104年5月16日起至││││││至104年5月15日止│清償日止│├─┼──────┼──────────────┴────┴─────────┴─────────┤││9,498,0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