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戊○○
被 告 甲○○
號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新小字第164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6月3日上午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 記 官 黃浤秝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五七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黃浤秝
法 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黃浤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