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秩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士秩字第30號
移送機關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8年5
月24日北縣警淡偵社字第098001526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 得利 與人姦,處拘留貳日。
扣案已拆封之保險套包裝盒壹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SIM卡
壹張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5月23日18時30分許。
(二)地點:台北縣○○鎮○○路○○○號香寧休閒旅店801室。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 許金 發姦,一次代價
為新台幣(下同)5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男客 許金發 、司機 楊福 於警訊時所為之證述。
(三)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扣案之物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
應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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