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523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8年度毒偵字第8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之前科、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被告多次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仍不知悔改,應予從重量處。
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法沒收銷燬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適用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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